网站首页 | 国际聚焦 | 学术研究 | 专家论肝 | 疑难解答 | 化药干扰 | 荣誉展示 | 康复病案 | 在线交流
最新资讯 | 权益保护 | 疗效追踪 | 日常保健 | 乙肝防治 | 慢性乙肝 | 肝纤维化 | 肝 硬 化 | 专家咨询
 
 
 当前位置:主页>国际聚焦> 正文  
珍珠草对慢性肝病治疗的十条建议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珍珠草 发布时间:2006-09-24   字体: [ ]  
 
珍珠草对慢性肝病治疗的十条建议


建议1:ALT(丙氨酸转氨酶)水平持续正常的病人进行抗纤维化治疗,抗肝纤维化治疗首选扶正化瘀法治疗,宜每年进行3-6个月。珍珠草乙肝舒康胶囊,内含活血成分丹参、还有扶正良药黄芪和何首乌,抗乙肝病毒成分珍珠草(叶下珠)、虎杖、白花蛇舌草,所以是理想的选择。


建议2:建议在治疗前对有病毒血症且ALT水平增高的病人进行肝脏活检。对于ALT大于等于正常上限(ULN)2倍的病人,如果ALT增高的情况持续存在(至少连续观察1个月),可以采取抗病毒与抗纤维化联合治疗。祛毒软肝,双效同治是慢性乙肝患者必须坚持的治疗原则。


建议3:血清HBV-DNA阳性且ALT=2ULN的病人应考虑治疗。治疗选择应个体化,需基于对疾病严重程度、肝病活动史、肝功能情况、药物的不良反应、治疗费用和患者的意愿进行综合考虑选择抗病毒药物,抗纤维化治疗是必需的。对于HBeAg阳性且ALT水平在2~5ULN范围的病人,抗病毒和调节免疫的药物都可选用,在决定使用哪种药物时,医生和病人需考虑两者在疗程、治疗费用和不良反应等方面的差异。需要重视抗病毒与抗纤维化联合治疗。这里应当强调,在抗病毒治疗的同时,千万不能偏废抗纤维化治疗。

www.zzcok.com




建议4:病人可选择干扰素或拉米夫定治疗时,如果从出现肝功能失代偿角度考虑,建议使用拉米夫定。


建议5:在治疗期间,至少要每3个月监测1次ALT、HBeAg和/或HBV -DNA(定量法)。采用干扰素治疗时,必须监测不良反应。

建议6:在治疗结束后最初3个月:

a、需每月监测1次ALT水平和HBV标志(包括HBV-DNA)以了解是否有早期复发,此后每3个月(对于肝硬化病人和那些HBeAg和/或HBV DNA持续阳性的病人)或6个月(对于那些有治疗应答者)监测1次。对于无应答者,应进行进一步的监测以确定是否有延迟应答计划在有指征时进行复治。b、必需保持抗肝纤维化的治疗。

建议7:干扰素的治疗与停药时机对于HbeAg阳性病人,无论是否已出现治疗应答,建议干扰素疗程为4~6个月。对于HbeAg阳性的无应答者或HbeAg阴性患者,12个月疗程更为有益。建议在干扰素治疗结束后继续随访6~12个月以观察是否有延迟应答,明确应答是否持久,从而确定是否需要复治或是采取其他治疗。

建议8:拉米夫定的疗程与停药时机?

对于采用拉米夫定治疗的HbeAg阳性病人,若在相隔6个月的两次检查中均发现HBV-DNA消失伴有HbeAg血清转化则可以停药。在拉米夫定治疗中,建议若相隔至少6个月的连续两次检查结果均发现HbeAg血清转换且伴有HBV-DNA消失(必须是采用敏感的定量PCR法且至少*105拷贝/ml),可停药。对于那些服用拉米夫定1年后HbeAg仍阳性的病人,需根据病人的临床/病毒学反应和疾病的严重程度作个体分析后才决定停药或继续治疗,但抗纤维化治疗应继续。 www.zzcok.com

建议9:拉米夫定可用于接近肝功能失代偿或已有明确失代偿表现的病人。有失偿性肝病的患者往往需禁用干扰素或是减量使用,因为它可能导致严重的不良反应。

建议10:对于HBV-DNA的清除,目前还无法确定理想的疗程,需根据病人的临床应答和肝病的严重程度来决定治疗终点。

慢性乙型肝炎的治疗仍以抑制病毒复制、阻止肝脏纤维化目标治疗。

上一篇:卫生部防治健康教育计划   下一篇:珍珠草对慢性肝病治疗的十条建议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用户名: 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 [所有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后才会公布,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最新评论:
 推荐文章
 
 
 热点文章
·北医博士探秘珍珠草治乙肝
·小三阳比大三阳易得肝癌
·科学来证实:珍珠草胶囊是
·西安四医大应用珍珠草胶囊
·珍珠草的临床应用·陕西
·权威杂志《柳叶刀》:布林
·珍珠草乙肝胶囊为什么可信
·世界卫生组织肯定珍珠草治
 
 相关文章
·乙肝治疗重点发生位移
·慢性肝病抗病毒治疗的困境
·港穗开发珍珠草乙肝药物进
·一代名医邓铁涛利用珍珠草
·延边电视台促进中韩珍珠草
·循证医学:只有5种中药对
·神奇植物珍珠草,治疗乙肝
·人民日报:“科学家发现治
 

咨询电话:010-84098596 8008105755,
mail:zzc@zzcok.com
京ICP备050506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