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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米受害者快看!!!律师征集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珍珠草 发布时间:2006-05-29   字体: [ ]  
 
律师为乙肝患者鸣不平 现征集拉米夫定损害证据
副标题:
http://www.hbver.com 2006-2-15 作者:佚名 来源:人民法治网




人民法治网2月14日电,据金陵晚报讯,拉米夫定曾经是治疗乙肝的首选药物,但是长期以来有关服用该药物会不会带来一系列副作用(会不会导致病毒变异、耐药、病情恶化)一直备受患者关注。南京市第二医院课题组就此进行了长达5年的研究,日前这个研究有了结论,即长期服用拉米夫定有致重型肝炎的可能。
为此,民商律师联盟通过近年来对拉米夫定损害致死案件的策划代理,对拉米夫定可能存在的危害予以了关注和研究。同时,为全面研究保护受拉米夫定损害患者(及其亲属)合法权益的途径和策略,现面向全国征集拉米夫定损害证据材料。特通知如下:
一、服用拉米夫定(lamivudine,商品名为贺普丁)的患者受到较为明显和严重损害、尚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一年)的,可将相关病历、购药发票、检验鉴定文书的复印件等证据材料提交,提供证据材料的同时,应提供具体的联系方法和患者自述的简要经过。
二、患者及其近亲属提交证据材料不意味已经与民商律师联盟、医疗纠纷律师网、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或者宋律师建立委托诉讼或者非诉讼索赔的代理关系。民商律师联盟、医疗纠纷律师网、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不据此获得权利人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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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商律师联盟、医疗纠纷律师网、 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在本次活动中不向患者及其亲属收取任何费用。
四、本次征集的期限自二○○六年二月十三日开始,至二○○六年五月十二日结束,历时三个月。
五、期限届满后,将对具体情况作适当分析研究,与患者及其亲属商量后,确定后续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方案,并及时通知各患者及其亲属。
六、民商律师联盟的各地加盟律师均有义务配合联盟的此次征集活动,应及时向联盟发起人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积极拓展联盟内的合作渠道,提高联盟整体服务水平。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附:
1本次征集活动热线电话:0632-5117701;传真:0632-3251003;通讯地址:山东省枣庄市龙头路26号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邮编:277102;E-Mail:mslv@163.com ;联系人: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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